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農田,其上有作物,債權人表示不知為何人種 植,聽聞為林家兄弟種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拍定人須與作物採收權人協議採收後再行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土地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 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之面積為 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能,本院不負責 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 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 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