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農田,其上有作物,債權人表示不知為何人 種植,聽聞為林家兄弟種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拍定人須與作物採收權人協議採收後再 行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 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 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土地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 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 之面積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 能,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 銷拍賣。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 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 買權。
5.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