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6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5地號土地位於全聯福利中心吉安南濱 店道路對側,以白色鐵皮圍籬圍住,依航照圖顯示無建物或地上物等語,上開白色 鐵皮圍籬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內,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花蓮縣政府於112年9月19日函覆稱15地號土地領有該府花建執照字第104A0593號建 造執照,該建造執照已逾建築期限,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府觀工字第1100208073A號 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二年期間不因土地 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 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 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 做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 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