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上有第三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 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