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上有第三人林宗瑤承租使用,惟債務人係於抵押權設定後,出租予第三人,該租 賃關係業經本院114年10月7日屏院昭民執辛113司執字第73803號執行命令為除去之通知,若上 開執行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則不點交,否則點交之。本件如經拍定,第三人需配合點交, 若未拍定,對第三人之承租無影響。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 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