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4地號、81地號、82地號及1011地號土地現均係道路,1028地號土地部分係本件拍 賣建物坐落、部分係第三人所有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景觀樹木,1164地號土地則 有前開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坐落。地上物及地上作物,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其餘均非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地號、81地號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82地號土地係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 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1011地號土地係鄉村 區交通用地。1028地號、1164地號土地均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之4地號、81地號、1011地號土地現況均 係道路,且使用分區均係交通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4地號、81地號、1011地號土 地之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若4地號、81地號、10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是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9.
82地號、1028地號、116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 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 須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 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 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