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683號地號上雜草叢生,無建物及作物存在;另64─
4.
64─812地號土地,現已供作為道路使用。經本件執行人員另會同債權人、地政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683土地坐落於三峽白雞68之199號建物旁之道路用地、64─688土地坐落於三峽白雞68之223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64─703土地坐落於三峽白雞68之225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與64─688地號土地相鄰。64─812土地坐落於三峽白雞68之149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8.
64─812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另64─683地號土地,經查79使字第1351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308號建造執照),惟本案現有地籍圖經地籍圖重測後與原核發使用執照時之地籍圖有其誤差難以判定,該結果應以現況或現地地籍鑑界為準,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5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29156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64─683地號土地,為79使字第1351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308號建造執照,建築地址在新北市三峽區68─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