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6月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一磚造平房(門牌號碼為 旗山區延平一路611巷4號)座落其上,該屋目前為廢墟,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