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7-3地號土地上現 為鐵架車棚及部分磚造平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 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