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坐落鐵皮建物、水塔1座及 短期作物;第三人陳○興在場稱其向共有人承租土地,鐵皮建物及水塔為出租 人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其上之作物、建物及 水塔均非債務人所有,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部分平坦,部分傾斜屬 山坡地形,現況小部分坐落鐵皮工寮、水塔,大部分種植短期作物。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 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