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地號土地上為砂 石及雜樹林,與農路間有鐵欄杆阻隔,車輛無法進入。28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無路可達。另據民國114年7月30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物現況為砂石 場,未直接面臨道路,與其北側3公尺寬產業道路間尚有間隔一筆洲子段807地 號土地,該間隔土地現為排水溝渠。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六、本件28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 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