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06年5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之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重測前為溪埔段703-2地號土地)上 大部分為雜樹,另有一間小廟及壞掉的鐵皮屋坐落其上;又於民國115年3月4日 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之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 示,現場為雜樹林,雖有路到土地邊界,惟不便於車輛工具行駛,且因係產業 道路及單行道,故車輛難以迴轉。另據民國115年2月作成之鑑價報告所載,本 件土地未臨路,為單獨持有之土地,現況主要為雜樹林,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土地形狀成不規則形且地勢起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