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坐落鐵皮廠房、部分為空地。
3.
48建號建物, 現場未見門牌,然入口處有多吉師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多吉師公司)招牌,上開建物皆為多吉師 公司之廠房,廠房仍在營運,廠房內有機械設備及相關物品。債權人陳稱,該處係為多吉師公 司承租10幾年,並經多吉師公司提出98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與李明峻、林芳蘭簽立之 租賃契約影本。地政人員稱:
4.
45建號建物中間、後方及前面鐵皮涼棚、工具間部分均為增 建,48建號建物旁及鐵皮涼棚為增建。又拍賣土地上尚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及地上 物,佔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皆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一 拍賣之112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本筆土地上有建物,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須與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商租賃事宜有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適用,請優 先承買權人注意。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 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 限。優先承買權人僅能就其占用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三優先承買權人承購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之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若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有民法第425條之1情形,須與權利人協商租賃事宜,請兩造注 意。)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2.
本標的為一廠房,是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合併拍賣,應買人應一併買受。
13.
拍賣標的1129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 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依雲林縣政府府建管二字第1130572235函文,拍賣之1127地號土地,領有
15.
營使字第 008-1號之建築執照,申請用途為辦公室。拍賣之1129地號土地已領有
16.
二營使字第29號建築 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
17.
依雲林縣政府府建用二字第1130560844函文,雲林縣二崙鄉田中路24號建物違章部分業於11 0年9月13日(府建用二字第1103932954號)函送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並列管排拆在案。請應 買人注意,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危險。
1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9.
110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