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656地號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現場為農田及雜草,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