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建物為三合院,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9.
8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