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女兒表示本件標的無漏水、輻射、海砂屋等情形,有一汽車停車位在B2-16號,機車 停車位在B2-18號。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 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5.
本件29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第四種住宅區,上開計畫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3月31日桃建照字第1140021475號函所載,「樂善段29地號 領有
6.
桃縣工建使字第龜636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 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 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