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未直接臨路,現況為雜木林山 坡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 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方形,地勢斜坡,現況為雜木林。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 標無效。 
                                            
                                         
                                        
                                            
                                                5.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