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3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標的上 坐落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409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債權 人陳報該建物為其所有,現為債務人居住中。拍定後債權人願不主張優先承買 及配合拍定人移轉建物稅籍登記,惟實情如何,拍定人應自行與債權人協商, 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 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 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708-1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國際機場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民國110 年10月29日)之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