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土地上有包含門牌:中洲路 370號房屋在內之數棟建物(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空地及巷道。門牌:中洲路37
3.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 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 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 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300建號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其餘建物占 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 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30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