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南港區舊莊街2段臨330號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為土地共有人,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土地其餘部分為建物旁登山步道 及建物北方之雜木林,須經登山步道才能到達,鑑價報告記載未臨路,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 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 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trial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