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現況為稻田。
3.
使用情形、占用法律關係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且地上物不在 拍賣之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