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標別賣得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則後順 序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雜草叢生,部分廢棄物及裸露建材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 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 解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 應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違反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