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61地號土地上種植水稻,占用人及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土地登記謄本土 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一般註記事項)放領耕地。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地上作物耕作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 亦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261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 定之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