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假扣押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18-16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上坑子口5號」建物西北方約311公尺處之雜 木林及菜園、有路可達。18-23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298公尺處之 雜木林、有路可達。36-3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108公尺處之雜木林 及菜園。
3.
嗣於本案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18-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 區上坑子口5號」建物西北方約290公尺處之雜木林及菜園、有路可達。18-23地 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250公尺處之雜木林、有路可達。36-3地號土地 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70公尺處之雜木林及菜園。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8.
本件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 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