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雜木、雜林,有薑田及一間 雞寮坐落,因面積廣大,是否有墳墓、其他建物等,以實際狀況為準。又據鑑 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為山坡地雜木、部分竹子及短期作物,有建物坐落。 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草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 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 作物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 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 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 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