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茄拔84號、85-2號建物坐落,編號1號 建物係債務人之親人居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報告書所示,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有 數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 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