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茄拔84號、85-2號建物坐落,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之親 人居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報告書所示,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 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 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 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 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