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建物之屋況差,多處有大裂縫,現無人居住,用來堆置雜物,且因係拍賣建物之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僅拍賣建物,據台中市和平區公所來函表示本案建物無權占用土地等語,請應買人注 意。 六、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 先承買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9.
本件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