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目前為雜樹林。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債權人陳報該土地雖有鄰路通 行,但現場路樹傾倒無法通連,為雜路林。
5.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 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 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有,是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 業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 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 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 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