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2-2號土地為雜林, 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 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 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 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92-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因全部土地合併拍 賣,故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 否則投標無效。
12.
據92-2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 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 本次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13.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