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債權人指封之同和巷73號房屋坐落地號為同富段145地號土 地。據共有人在場稱,同和巷7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為現於外觀懸掛門牌同和巷7號之房屋, 地下一樓曾經由其出資整理,土地係向國有財產署承租,現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占有使用,無分 管、無出租、出借,現有電,屋況不好,無人願意承租。經檢視房屋,屋內狀況明顯荒廢已 久,樓梯口長雜草,地下一樓現為停車庫,有壁癌、漏水。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6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之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