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測量筆錄記載: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與我共同使用,建物於桃芝颱 風受損,有重新施工(為增建,經測量後暫編為78建號),一樓設有機房,由我使用挖礦,占用 基地建築之租約於桃芝颱風中毀損,基地所有人土地讓我們使用,我們幫他繳地價稅。
2.
拍賣之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3.
建物坐落之基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24建號建物有部分滅失,依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來函表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 條規定,僅限辦理建物全部滅失情形有代位申請之適用,本案建物部分滅失登記之申請仍需由 建物所有權人依規辦理。債務人未辦理部分滅失登記,實際面積(未經測量)與建物登記謄本記 載之面積(即拍賣公告附表記載之面積)不同,就實際面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7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