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27-1地號土地不臨路,部分雜木林、部 分檳榔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檳榔樹一併 估價。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拍賣之227-1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檳榔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 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 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3.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