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 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落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4.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土地所有權人對 本件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
5.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 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