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899地號土地查封時有鐵皮倉庫占用其上,部分種植果樹,建物及土地占有使用狀況 不明,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3.
本件901地號土地,部分為行健三路一段273號房屋,光復路60號房屋,無門牌房屋數間 占用,據稱其中1間與273號共用門牌,其中2間與60號共用門牌,其中1間與61號共用門 牌,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需就全部土地一併購買。
5.
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需就全部土地一併購買。
6.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需就全部土 地一併購買。六、本標合併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