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法院 113平7227六

澎湖縣白沙鄉下瓦硐段695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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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1 週二 下午 02:5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0
保證金:
10
總坪數:
10.8
坪單價:
4.6萬/坪
持分地坪:
10.8 坪
總現值:
9.6 萬
拍後增值:
-4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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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段 695地號,面積 103.2 m2,持分 4/12,2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段 698地號,面積 4 m2,持分 4/12,2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3)
1.
1050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6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之
2.
69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 拍賣之
3.
105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 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土地增值 (2)
1.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段 695地號
103.2 m2 × (4/12) × 2,700 元 - 24 萬元
= -14.7萬元
2.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段 698地號
4 m2 × (4/12) × 2,700 元 - 26 萬元
= -2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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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10.6 坪 / 1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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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21.4 坪 / 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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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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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5.6 坪 / 2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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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1.7 坪 /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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