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10地號2筆土地相連,610地號土地為道路,260地號 土地則部分為巷道部分有建物坐落;
4.
610-2 地號土地為雜草果樹,部分則為水溝、道路(實際須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 鑑界始能確定)。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