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稱土地上建物為土地共有 人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 圍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實際範圍(鑑界)亦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社頭都市計畫農業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 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