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339地號土地之不動產役權於拍定後 不塗銷。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3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35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4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 區交通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38地號土地其上有2座鐵皮工寮,部分空 地,餘為雜木林;339地號土地上有一懸掛2門牌號碼(永平路377及377之1號)之 平房1間及無門牌平房1間坐落,部分空地、雜木林及景觀樹木,並有一金屬製 水塔;34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空地;
6.
35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
7.
353地號土地均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338 地號土地上之工寮為共有人所有;339地號土地上之平房均為債務人與田O祥共 有,金屬水塔、景觀樹木為第三人田O仁所有。
8.
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10.
35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 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35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