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1-276地號為1554建號之基地,1-279地號為部分為1554建號坐落,部 分為門前通道,1554建號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屋況較差,天花板、牆面均有多 處滲水及壁癌。
2.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 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217,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 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