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如28973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里5鄰三股64號之6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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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店面
總底價:
670
保證金:
134
總坪數:
52.9
坪單價:
12.7萬/坪
持分地坪:
22.1 坪
公告建坪:
52.9 坪
總現值:
43.1 萬
拍後增值:
-376.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52.9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3層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吉段 221地號,面積 73 m2,持分 1/1,42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2)
1.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里5鄰三股64號之6,建號 54,持分 1/1,150 萬
一層:32.402層:48.04騎樓:8.80合計:89.24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商用)
2.
台南市七股區三股64之6號,建號 54-1,持分 1/1,100 萬
一層:20.80二層:20.80三層:44合計:85.6 (3層樓房)
法院筆錄 (9)
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稱現為債務人聞俊荃據住,建物無水無電,建物
3.
2樓後 面及3樓前後面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表示,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建 物無水無電,保養維護情況差。拍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吉段 221地號
73 m2 × (1/1) × 5,900 元 - 420 萬元
= -376.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14
1拍 不點交
405.4 坪 / 222 萬
2025/9/30
3拍 點交
1,169.2 坪 / 502.2 萬
2025/9/30
3拍 點交
836.2 坪 / 364.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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