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其中720地號土地上有2座墳墓、景觀樹木、鐵皮倉庫、圍牆及本標 別拍賣之221建號、288棟次建物坐落。前開墳墓為第三人施○翰所建;本標別拍賣之建物現由 第三人施○翰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8年7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 0元,租賃契約經公證,惟前開租賃關係經本院於114年12月4日以執行命令除去確定。嗣雲林縣 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訪,現由第三人施○翰承租,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10月1日止;另7 20土地及其上鐵皮倉庫現由第三人陳○斌承租,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10月1日止,且 設有順立農產有限公司,陳○斌稱倉庫內機器為其所有,又倉庫內機器未併付拍賣。嗣第三人 施○宏稱施○翰係代其承租,前開施○翰、陳○斌租賃契約起始日109年10月1日係誤載,實際 起始日為債務人取得建物所有權後始承租,經本院函詢施○翰、陳○斌未為反對意見,惟因實 際承租期間不明,拍定後,720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另221建號、288棟次建物倘拍定後施○ 宏、施○翰、陳○斌不爭執占有使用法律權源則點交,倘渠等爭執占有使用法律權源則不點 交。
2.
本標別拍賣之221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88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同段720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拍賣之720地號土地經查有農舍套繪,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221建號及其增建288棟次之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 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
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投標人房屋財 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9.
本標別拍賣之72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 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