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其中720地號土地上有2座墳墓、景觀樹木、鐵皮倉庫、圍牆及本標 別拍賣之221建號、288棟次建物坐落。前開墳墓為第三人施○翰所建;本標別拍賣之建物現由 第三人施○翰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8年7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 0元,租賃契約經公證,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訪,在場人王○珍提出第三人施○翰承租之 租賃契約,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10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720土地及其 上鐵皮倉庫現由第三人陳○斌承租,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10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 幣10,000元,設有順立農產有限公司,陳○斌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惟倉庫內機器為其所有, 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221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88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同段720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賣之720地號土地經查有農舍套繪,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221建號及其增建288棟次之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 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
10.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1.
投標人房屋財 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3.
本標別拍賣之72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 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4.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 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