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另案執行期日,38建號建物與門牌號碼山里65之1號建物共 用庭院及院外鐵門,山里65之1號建物所有權人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在場 人王○○稱其係債務人姑姑,38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山里65之1號建物均係其在單獨 居住使用,山里65之1號建物為其所有等語。經入內檢視,房間牆壁有壁癌,在場人 稱無漏水情形,38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山里65之1號建物共用雨遮係其所建,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38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 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坐落於252地號土地上,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