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116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樹、植摘、數顆真柏、?樹,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7.
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