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116地 號現況為雜草、雜樹、植摘、數顆真柏、?樹,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底價已包含土地上樹木作物之價值)
6.
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使應買,本院亦得撤銷。六、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