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地號土地現供農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 人使用中,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 標,亦得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