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係雜草休耕空地,地上作物非在本標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