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務人謝誠恩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家人住居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有漏水、 壁癌情形,拍定後除共有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 不點交。
3.
拍賣之965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建物無法與土地分開始 用,故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惟拍定人堅持買受964地號土 地及房屋時,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965地號土地優先承買,拍定人就房屋佔用965地號土地之權源 應自理。 六、901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5.
三樓佔用1.06平方公尺),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 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