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現場大門未鎖,無人居住,無傢俱亦無水電。又稅捐人員在場表示,門牌為高雄市梓官區光明路72巷7號係兩 層樓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79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梓官區蚵寮段49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吳OO,建物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所占用梓官區蚵寮段490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 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9.
高雄市梓官區蚵寮段49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793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 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