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胞姊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及家屬居 住使用,3樓設有神明廳,天花板有破損,地板有裂痕,並稱有漏水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 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