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現由其與兒子居住使用,屋頂有嚴重漏水,故頂樓加 蓋鐵皮解決漏水問題。屋況老舊,有明顯壁癌。
7.
拍賣之683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部分占用鄰地(61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 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 之危險。又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