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為梓官路475 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