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1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32地號現況為雜草、 道路、短期植栽、景觀作物、部分為數棟建物佔用(其中一棟門牌:獅山村15 林獅山179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土地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