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12月7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為斜 坡地,上有雜草、雜木,另有一部分為「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廠房占用 (門牌:南庄鄉南富村四灣35之1號)。
3.
115年1月2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鐵皮廠房占用, 其餘為雜木林。
4.
上開土地上之廠房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